2021年3月,犯罪嫌疑人余某因为身上没钱花了,开始琢磨偷点东西换钱。当他走进桥头镇某公园公厕时,看见眼前的铜制水龙头,就对水龙头产生了“兴趣”。于是他急忙跑到五金店买了一把扳手,放在电瓶车坐垫下,待到凌晨两三点钟的时候,余某骑着电瓶车在相邻的几个乡镇转悠,寻找公厕,对正在通水使用的水龙头实施盗窃。
从3月初到3月下旬近一个月的时间里,余某先后9次盗窃公厕水龙头近30个(包括2个感应水龙头),价值人民币近700元,然后卖给回收破烂的流动小贩。余某屡次盗窃,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。近日,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余某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。
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检察官提醒,勿以善小而不为,勿以恶小而为之,量变到一定程度就会发生质变,小恶不断也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。
全媒体记者:杨昀? 编辑:芝麻